公告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2018)

发布日期:2018-10-23 阅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学校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公司实施车场收费及管理服务,并对其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

第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制定和管理校园交通流线。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对于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对于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须无条件按照指挥通行。

第六条  根据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学校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管理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堵塞、占用校园大门及校内道路或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滑板、放风筝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得擅自在校园禁停区域停放任何车辆。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

第九条  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后勤部门批准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沙河校区须报沙河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施工主管部门须做好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发布道路施工通知,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与施工方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横幅、宣传物品等。

第十一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共享车辆企业须向学校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学校要求派驻人员力量入校进行安全、规范、专业、及时的秩序维护工作。凡不签订承诺书、不派驻力量维护秩序、不服从管理的共享车辆企业,其所属品牌车辆一律不准入校,滞留车辆一律清理出校园。

第三章  校园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人员管理,配合查验登记,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学校办证政策的机动车辆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停车证”并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停放;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证”办理政策,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机动车停车证”以电子系统登记备案信息为准,严禁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伪造办证材料、为他人代办或冒用他人资格办理“机动车停车证”。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办理学校“机动车停车证”的资格。触犯法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学校对“外来”(未办理机动车停车证)载客(不包含出租车)、装修、施工、运输、送货等具备营运功能的“大型”(1个校内车位无法停放)机动车辆实行入校审批管理。符合上述范围的各类车辆须按照学校具体管理政策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出入校园,并在指定地点停放。管理审批办法详见附件1。

(四)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保卫处批准(沙河校区须经沙河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学院路校区禁止京B牌照或无牌摩托车入校(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除外);京A牌照的摩托车只允许从校区西门和北门驶入,入校后须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得有扰民行为,且禁止出现在校园家属区(校园西路以西)以外的区域。沙河校区禁止摩托车入校。违者将采取锁车、挪车等管理措施,并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规定,安全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五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车辆调整停放区域或位置,入校停放车辆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第十六条  对校内影响交通或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学校有权按规定实施强制性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承担。机动车校内违规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涉及小轿车五辆以上(含)或“大型”车辆一辆以上(含)需要进入校园的,须在办理大型活动审批手续时,同步提交车辆入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校。入校后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入校,严禁在校园内学车、练车或实施其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学校有权将入校从事非法活动、具有各类安全隐患或拒不缴费、扰乱秩序的车辆清理出校园。

第十九条  禁止存在冒用、套用、伪造、污损号牌行为的机动车辆入校。

第二十条  对长期滞留校园的无我校机动车停车证(或已过期)车辆,如超出公告期限仍未及时缴纳停车费或驶离校园的,学校有权将其强制清出校园。

第四章  校园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遇门卫查验,应停车配合,不得硬闯。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如:人力载客三轮车、燃油三轮车及畜力车等)禁止入校。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各类非机动车入校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送餐电动自行车辆一律禁止入校,违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适时制定和调整各类电动自行车进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边骑边看手机、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四)通过人员密集区域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权将长期滞留学校(公告期内未能认领或挪出学校)的非机动车清出校园。

第五章  校园行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如遇门卫查验,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校门进出管理。学校有权禁止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秩序或具有各类安全隐患的人员入校。

第三十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三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章  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沙河校区须报沙河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沙河校区须报沙河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服从现场管理指挥,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学院路校区教学区内交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教学区内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学习环境,学校对教学区的各种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教学区,特殊车辆除外。(特殊车辆包括: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公安、安全保卫巡逻车、后勤垃圾清运车、洒水车、绿化专用车等车辆)

第三十七条  非特殊车辆需要进入教学区时,由校内接待或组织单位报校党政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路线进出,进出时将审批表交由管理人员查验。每周一至周五7:30——8:30、11:45——12:45、13:30—14:30、 17:45——18:45,教学区内禁止一切机动车通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闯入教学区的车辆,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造成交通事故或出现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自负。

第八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须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全年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方案,并严格予以落实,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强化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和台账,主动配合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十条  配备公车的单位,须切实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公车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公车使用单位)》,并按照责任书具体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二)教育本单位公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和落实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四)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公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公车的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公车车况良好、规范使用、安全上路;

(六)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公车使用制度,公车需出京时应到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七)自觉接受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八)经批准新购或置换公车后,除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外,须到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将视情况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本规定的公车驾驶人及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公车停驶处理。

第九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车辆和单位,学校将采取制止、限制、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或拒不承担责任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对校园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学校将视情节采取贴单、锁车、限制通行、禁止入校等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北航保字[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来大车入校管理审批办法

2.机动车校内违规管理办法  

 

附件【附件1.外来大车入校管理审批办法(2018).docx】 已下载 附件【附件2.机动车校内违规管理办法(2018).docx】 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