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毕业生离校户口迁移的温馨提醒

发布日期:2015-06-10 阅读:

亲爱的毕业生同学们:

户口作为我国公民最重要的证明,是办理身份证、护照、签证、公证、购房保险、结婚、生育等事宜的必备材料,直接关系每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做好毕业生离校户口迁移工作,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毕业生户口迁出、严格控制毕业生滞留户口和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请大家在毕业办理手续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学校集体户口管理范围为本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依据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已经毕业的学生应根据工作单位情况明确迁出地址,及时办理个人户口迁出,并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二、应将户口迁出学校而本人未及时办理的学生,将暂停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学校集体户口卡首页的使用服务,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户口迁移地址应具体到省市(县)区街道门牌号。地址为派出所、或仅为省市及单位名称等情况,将无法办理迁出手续。

四、学生户口迁出手续的办理:

(一)应届毕业生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户口办按照就业部门提供的就业方案,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将《户口迁移证》(迁往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京内)交各院系,由院系统一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二)应届毕业生未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就业协议,于毕业当年年底前在京内就业的,持报到证到户口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应届毕业生未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就业协议,于毕业当年年底前在京外就业的,持学校就业部门的介绍信和报到证到户口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应届毕业生已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户口迁回原籍的,持学校就业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介绍信到户口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持就业部门的介绍信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户口接收函到户口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或所在部队出具的入伍证明、身份证和就业部门介绍信到户口办开具介绍信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六)学生退学或转学的,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手续单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给辖区派出所的户口迁出证明到户口办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或转学的学生,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毕业生户口应迁往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的,应迁回原籍。

五、学生就业户口改迁手续的办理:

(一)户口由京内改迁至京外者,持就业部门开具的证明、报到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户口办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二)户口已迁往京外,改迁不跨省(市)者,持就业部门开具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户口办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三)户口已迁往京外,改迁跨省(市)者,持就业部门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学校辖区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改迁批件,持户口改迁批件和《户口迁移证》到户口办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我校在迁入地落户前迁移证丢失的,应由本人写明相关情况,提出书面的补办申请,持应迁入地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和就业部门开具的就业证明,到学校户口办开具补办证明去我校辖区派出所补办迁移证。特殊情况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证件。委托人应在复印件空白处书写委托书,注明委托事由、委托人姓名、委托人有效证件号码。

户口迁往京外的学生若入职需要无犯罪证明、未婚证明等,应在户口迁出前办理。

请全体毕业学生强调户口迁移注意事项和重要性,以免影响正常落户及生活工作,并请同学们相互转告。

户口办公室办公地点:师生综合服务大厅(如心楼一层)10号窗口

户口办公室办公电话:010-82317764

安全保卫处户口办公室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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