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做好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相关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周到和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现行的户政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3年7月10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做好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相关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周到和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现行的户政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保卫部门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全校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在校师生员工集体户口的迁入、迁出手续和做好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在校师生员工身份证的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户籍管理的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
第三条我校集体户口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户口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本校京内无房产的教职工及户口随其迁入的家属。
第五条在本校博士后流动站学习的博士后。
第六条本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户口迁入的管理
第七条学生户口迁入手续的办理。
(一)考取我校的全日制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校按照自愿原则。户口不迁入的由本人填写《户口不迁学校登记表》。入学第一学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不再办理迁入手续。
(二)新生报到后,以院系为单位收取《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迁移证》右上方标明学号,备注栏内注明身高、血型,按照所需顺序整理后统一交学校保卫部门审核。招生部门待新生报到注册后及时将录取方案交学校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将录取方案及时送公安部门审批,取得批件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开户和落户手续。
第八条教职工户口迁入手续的办理。
(一)派遣到学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持报到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原单位集体户口卡首页复印件(京内迁入)或《户口迁移证》(京外迁入)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具体落户时间由人事部门办理完入户批件时间而确定。
(二)从京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从京内的外单位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原单位集体户口卡首页复印件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四)户口由京外迁入的留学归国人员,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和教育部留学中心开具的《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五)户口由京内迁入的留学归国人员,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单位集体户口卡首页复印件和教育部留学中心开具的《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六)留学前户口已注销的归国人员,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护照原件、户口注销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教育部留学中心开具的《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七)从京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到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八)从京内的外单位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到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原单位集体户口卡首页复印件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九)从本校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到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到保卫部门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持《常住人口登记卡》、博士后管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和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准予迁入证明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入站博士后户口迁入手续的办理。
(一)户口从京外迁入的入站博士后,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户口从京内的外单位迁入的入站博士后,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入户通知单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原单位集体户口卡首页复印件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从本校入站的博士后,持学校人事部门到职介绍信到保卫部门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持《常住人口登记卡》、博士后管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和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准予迁入证明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的家属户口迁入手续的办理。
(一)教职工的家属随其同时迁入户口的,与教职工户口迁入手续相同。
(二)教职工户口已在学校,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持学校人事部门户口接收证明、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集体户口教职工的新生儿落户手续的办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集体户口的教职工且夫妻双方在京无房产的,持新生儿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双方《常住人口登记卡》、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加盖公章后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属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其配偶户口在京外且夫妻双方在京无房产的,持新生儿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双方《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加盖公章后到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手续时另需提供以上所有证件在 A4 纸上的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证》的要求。
(一)《户口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应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7 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并与身份证和录取方案有关信息一致,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户口迁移证》上籍贯、出生地一栏应写到省(市)、市(县)。
(二)《户口迁移证》右下方须盖有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户口迁入我校落户前迁移证丢失的,应由本人写明相关情况,到原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原迁出地派出所公章,经学校保卫部门盖章后到学校辖区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凭此证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及时将补办的《户口迁移证》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户口迁出的管理
第十四条凡学生毕业离校、退学或转学,教职工在京内购房、教职工调离我校,应将户口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应将户口迁出学校而本人未及时办理的,保卫部门不再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学校集体户口卡首页的使用服务。
第十六条学生户口迁出手续的办理。
(一)应届毕业生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已签就业协议的,保卫部门按照学校就业部门提供的就业方案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将《户口迁移证》(迁往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京内)交各院系,由院系统一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二)应届毕业生未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就业协议,后于毕业当年年底前在京内就业的,持报到证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应届毕业生未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就业协议,后于毕业当年年底前在京外就业的,持学校就业部门的介绍信和报到证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应届毕业生已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户口迁回原籍的,持学校就业部门的介绍信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户口接收函及就业部门介绍信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应届毕业生已获批公派出国攻读学位,公派留学期间学生户口需暂留学校的,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公派期满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出的学生,按照其原籍地址迁出。
(六)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部队在京内的持入伍通知书或所在部队出具的入伍证明、身份证到保卫部门开具介绍信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部队在京外的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七)学生毕业离校后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不再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口首页的使用服务。保卫部门协助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八)学生退学或转学的,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手续单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给辖区派出所的户口迁出证明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或转学的学生,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第十七条学生就业户口改迁手续的办理。
(一)户口由京内改迁至京外者,持就业部门开具的证明、报到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到保卫部门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二)户口已迁往京外,改迁不跨省(市)者,持就业部门开具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保卫部门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三)户口已迁往京外,改迁跨省(市)者,持就业部门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学校辖区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改迁批件,持户口改迁批件和《户口迁移证》到保卫部门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第十八条属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户口迁出手续的办理。
(一)属集体户口的教职工调离我校的,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离校手续单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属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夫妻任一方在京已购房的,持工作证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户口迁出我校在当地落户前迁移证丢失的,应由本人写明相关情况,提出补办申请,持应落户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和就业部门的就业证明,到学校保卫部门开具补办证明去我校辖区派出所补办迁移证。特殊情况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证件。委托人应在复印件空白处书写委托书,注明委托事由、委托人姓名、委托人有效证件号码。
第五章户口的注销
第二十条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由家属持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到保卫部门开具户口注销证明。持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户籍注销证明》、本人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属身份证、家属签字同意注销户口的承诺书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管理与借用
第二十一条凡属本校集体户口的人员(应将户口迁出学校而本人未办理者除外)需办理身份证、公证、出国审查、护照、港澳台通行证、购房、结婚登记、子女入托入学等事项,可借用或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学校集体户口卡首页。
第二十二条在校教职工和学生由本人持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借用或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学校集体户口卡首页。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应及时说明原因。特殊情况时委托他人代借或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学校集体户口卡首页另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证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委托人应在复印件空白处书写委托书,注明委托事由、委托人姓名、委托人有效证件号码。
第二十三条《常住人口登记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应保持卡片的清洁和完整,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使用后应按时交回。如发现《常住人口登记卡》项目有错漏,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申报更正。
第七章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凡属本校集体户口的人员(应将户口迁出学校而本人未办理者除外),在落户后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开具证明,由本人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申办、换发、补办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初次换发居民身份证,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
第二十六条如急用,需办理临时身份证者,须先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后,持领取正式居民身份证凭条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我校辖区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航保字【2010】7号文所附细则废止。本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上级制订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