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二、行政法规
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3.《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法律法规素材源自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s://www.sp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