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04 阅读: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单位

根据2017年12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年3月4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航空航天大学京内校区。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处是学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各级单位是落实校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

(一)学校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社区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对居民社区进行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负责对所属单位和公司的职工及聘用人员进行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出租出借场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生处、研究生综合管理处的主要领导负责对学生进行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组织和管理工作。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对在校的外教和留学生进行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学生、聘用人员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实验学校、幼儿园及社区管理部门要特别做好对中小学生、幼儿和社区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利用校内广播、网络、闭路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生产、销售、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第七条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社区居民,应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回烟花爆竹,且必须进行妥善安全保管。严禁在教学科研区、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内存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严禁将不符合政府规定标准、品种的烟花爆竹带入校内存储和燃放。

第九条学院路校区的地理位置位于本市五环路(含五环路)以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校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沙河校区和窦店校区位于本市五环路(含五环)以外,校区属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属地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统筹制定本校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属地的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了确保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在学校区域内不发生火灾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事宜。

第十二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时,应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进行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楼道、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看护。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私自在校内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一经查出,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规定(北航保字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