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北航保字〔2018〕6号
关于修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活动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北京市大型活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和《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京公治字〔2010〕1379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在学校场所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活动举办地点在如心会议中心大报告厅、新主楼会议中心第一、第二报告厅、晨兴音乐厅、学术交流厅、求是广场、北航体育馆、北航体育场等重要场所的活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联欢会、音乐会、舞蹈等文艺演出;
2.运动会、竞技比赛、表演赛等体育活动;
3.各类庆祝、庆典、纪念大会等集会;
4.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的专题报告会、学术交流会、演讲、见面会、签名等活动;
5.各类科技、学术、艺术等能力竞赛;
6.人才交流宣讲会、招聘会;
7.其它大型活动。
学校自身正常的教学、实验和考试等活动除外。
第三条 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北航体育馆、体育场原则上不承接校外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如特殊情况必须在北航举办,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严格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方是指具体组织办理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方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方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大型活动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增强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委托承办方具体负责大型活动组织实施的,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工作能力的承办方组织实施;
2.协商确定安全工作负责人,监督、检查承办方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及时督促、协调解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与承办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在活动中的具体任务和安全职责;
4.督促承办方按照安全要求举办活动。
主办单位没有委托承办方,直接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的,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承办方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活动前进行安全风险预测;
2.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3.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4.配备与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并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5.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并组织设计、施工及场所管理者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持现场秩序;
7.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阻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8.接受学校安全保卫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方的,应明确一方为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场所的直接管理者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承办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
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的通畅;
3.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4.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5.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设施正常运转。
第三章审批和安全工作预审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内大型活动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把关与审批;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校内大型活动进行总体监督与审批;安全保卫处负责对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预审、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的审批业务,由承办方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OA系统申请预审;若活动涉及校外人员,则由承办方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OA系统申请安全工作预审。通过预审后,如活动人数超过1000人,承办方还需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未进行安全工作预审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四条 承办方申请安全工作预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办方与主办方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2.安全工作方案;
3.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4.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填写完整、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补充材料或整改的,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或整改完毕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承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2.按照安全预审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
3.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举办活动。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及内容如发生变更,承办方应重新申请安全工作预审;活动取消的,承办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前安全风险预测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年龄结构、情绪反应等;
2.活动的激烈程度、对抗情况等;
3.场地开放程度、周边环境、道路的安全性等;
4.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技防设施、各种标志以及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安全状况;
5.社会公众、舆论关注程度;
6.天气及其它可能对活动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
2.现场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各项安全任务和责任人;
3.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和识别标志;
4.责任追究制度;
5.入场人员票证管理、查验方案和安全检查措施;
6.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疏散和抢险自救措施;
9.其它应落实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均不得向核准对象之外的人员发售大型活动票证。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所使用的安保力量,原则上由安全保卫处统一协调安排,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现场实际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1.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2.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和范围的;
3.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4.严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或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5.发生其它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及后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沙河校区管委会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制定沙河校区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内单位在学校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同时举办地点又不属于上文提到的重要场所的活动,由校内相应的活动主管部门批准。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校内单位负责,举办活动的校内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学校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北航保字〔2012〕9号)同时废止。